⒈ 汉代朝廷规定的纳官钱数。貲,通“资”。参见“貲郎”。
引清顾炎武《菰中随笔·汉选士之法》:“孝景詔曰:今貲算十,乃得廉士,无貲,不得官,今限貲算四,得官。”章炳麟《代议然否论》:“夫以纳税为选权者,犹汉时以貲算为郎。”
⒉ 计算。
引《晋书·范宁传》:“一宴之饌,费过十金,丽服之美,不可貲算。”明刘元卿《贤奕编·方正》:“凡乘舆供御,及宦寺宫妾,亲军赂遗,莫可貲算。”清全祖望《明兵部尚书兼掌都察院事锺祥李公事状》:“公下令按产均徭,貲算不与,匿田不自占及揽他人田为己产者,论如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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