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清代收留难民、流民的专门机构。
引《清会典事例·都察院·栖流所》:“顺治十年覆准,每城建造栖流所,交五城管理,俾穷民得所……如遇无依流民,及街衢病卧者,令总甲扶入所内,报明该司。”《清史稿·食货志一》:“外来流丐,保正督率丐头稽查,少壮者递回原籍安插,其餘归入栖流等所管束。”
清代所设收留、管束外来流丐的地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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