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方伯讨伐有罪的诸侯。
引《公羊传·僖公四年》:“齐人执陈袁涛涂 ……执者曷为或称侯?或称人?称侯而执者,伯讨也。称人而执者,非伯讨也。”何休注:“言有罪方伯所宜讨。”徐彦疏:“即下二十八年晋侯执曹伯畀宋人, 成十五年晋侯执曹伯归之于京师之属是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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