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奏经皇帝批准。
引《明会典·六科序》:“正德元年题准,若係重事,特旨令科道记著者,即时纠举,不得隐漏。”《清会典事例·吏部二四·满洲铨选》:“康熙五十三年题准由将军副都统选取本处应用之人,坐名补授,咨部註册。”《清会典事例·户部八·田赋》:“﹝顺治二年﹞又题准民间坟墓,有在旗人地内者,许其子孙随时祭埽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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