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以私名占有田地。
引《史记·平準书》:“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”司马贞索隐:“谓贾人有市籍,不许以名占田也。”《汉书·食货志上》:“限民名田,以澹不足。”颜师古注:“名田,占田也。各为立限,不使富者过制,则贫弱之家可足也。”《宋史·食货志上一》:“豪强兼併之患,至今日而极,非限民名田有所不可。”明归有光《隆庆元年浙江程策》之三:“故董仲舒欲稍近古,限民名田,以塞兼并之路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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