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停止执行刑罚。 《晋书·刘聪传》:“聪怒甚。
引刘氏时在后堂,闻之,密遣中常侍私敕左右停刑,於是手疏切諫, 聪乃解。”宋程大昌《考古编·春夏行刑》:“古者春夏不行刑,曰恶与天之生长相拂也,然或罪状已白,停刑以待秋冬。”《清文献通考·刑考十六·赦宥》:“凡省刑停刑诸条,有关於矜恤庶狱者,得敬谨特书,以昭旷典云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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