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欠交的租税。
引《后汉书·光武帝纪下》:“赐郡中居人压死者棺钱,人三千,其口赋逋税而庐宅尤破坏者勿收责。”李贤注:“逋税,谓欠田租也。”《资治通鉴·后梁均王贞明四年》:“以吴王之命,悉蠲天祐十三年以前逋税,餘俟丰年乃输之。”胡三省注:“谓天祐十四年逋租也。”清王士禛《池北偶谈·谈异一·道州祠堂》:“比年吴中奏销逋税, 唐荆川、繆西谿诸公,名列官户,亦不免云。”亦指拖欠租税。 宋叶适《林伯和墓志铭》:“迄伯和去,无以逋税受笞者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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