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从先捕获的犯人口供中招出的同案犯。
引《史记·平準书》:“所忠言:‘世家子弟富人或鬭鸡走狗马,弋猎博戏,乱齐民。’乃徵诸犯令,相引数千人,命曰‘株送徒’。”司马贞索隐:“先至之人令之相引,似若得其株本,则枝叶自穷,故曰‘株送徒’。”
使犯罪的人相互牵引,最后找出首犯,称为「株送徒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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