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戒备和搜捕。
引《元典章·吏部五·捕盗官给由例》:“路府州县达鲁花赤管民正官,常切用心警捕,毋致盗贼生发。”《元典章·礼部二·巡检公服》:“巡检之名品,係流外之职,所掌从九品印信,专以警捕盗贼,不为不重,合依前例,准令製造。”
⒉ 泛指警察事务。
引康有为《上清帝第六书(应诏统筹全局折)》:“每县设民政分局督办,派员会同地方绅士治之;除刑狱赋税暂时仍归知县外,凡地图、户口、道路、山林、学校、农工、商务、卫生、警捕,皆次第举行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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