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招降收捕。
引宋李纲《与右相条具事宜札子》:“渠魁如周十隆、谢小鬼等,悉就招抚;如刘宣、熊定、李安静等,悉就擒捕。凡招捕过羣盗六十餘伙。”《宋史·周仁美传》:“时州有亡命卒聚盗,剽村閭为患, 王超委仁美招捕。”《元典章·刑部十三·防盗》:“诸处军官各使镇守有法,招捕得宜,期於盗息而已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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