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后以“委珠”为不收赃物,清廉自持之典。
引《东观汉记·锺离意传》:“显宗时, 意为尚书, 交趾太守坐赃千金,徵还伏法,詔以其貲物班赐羣臣, 意得珠璣,悉以委地而不拜赐。”唐中宗《授张锡工部尚书制》:“宜升赐劒之荣,式表委珠之洁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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