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藐视和歪曲法令。
引《隋书·刑法志》:“留尚书比部,悉使备文,若班下州郡,止撮机要。可无二门侮法之弊。”唐白居易《唐故通议大夫和州刺史吴郡张公神道碑铭》:“絳之郡有主壻者,怙宠侮法,豪夺人利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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