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赠送丧家财物以助其不足。
引《周礼·秋官·小行人》:“若国札丧,则令賻补之。”郑玄注引郑司农曰:“賻补之谓賻丧家助其不足也。”刘师培《<文章学史>序》:“况当此之时,王惠诸侯,使车旁迕,賻补有辞,賙委有辞,犒禬有辞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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