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升官补缺。
引《汉书·尹翁归传》:“举廉为緱氏尉,歷守郡中,所居治理,迁补都内令,举廉为弘农都尉。”宋苏轼《上皇帝书》:“汉法:郡县秀民,推择为吏,考行察廉,以次迁补,或至二千石,入为公卿。”宋陈亮《四弊策》:“取士、任子、磨勘、迁补之法既坏,而任将、养兵皆非旧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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