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因罪而被罚迁徙。
引《史记·南越列传》:“秦时已并天下,略定杨越,置桂林、南海、象郡,以謫徙民,与越杂处十三岁。”《魏书·刑罚志》:“汉武时,始启河右四郡,议诸疑罪而謫徙之。”宋王安石《送董伯懿归吉州》诗:“我来以丧归,君至因謫徙。”吴晗《朱元璋传》第一章二:“被地方官寻个题目,谪徙到广平府永年县 (今河北永年 )居住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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