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逢帝后忌辰,在寺观设斋焚香。参阅《唐会要·忌日》。
引宋王溥《唐会要·忌日》:“其京城及天下州府诸寺观,国忌行香,一切仍旧。”《资治通鉴·唐懿宗咸通九年》:“勛虽不能用,然国忌犹行香。”胡三省注:“唐自中世以后,每国忌日,令天下州府悉於寺观设斋焚香。 开成初,礼部侍郎崔蠡以其事无经,据奏罢之,寻而復旧。”宋王禹偁《吴江县寺留题》诗:“晨斋施笋唯溪叟,国忌行香祇县官。”宋赵彦卫《云麓漫钞》卷三:“国忌行香起於后魏,及江左齐梁间,每然香熏手或以香末散行,谓之行香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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