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加刑于人。
引《礼记·王制》:“刑人於市,与众弃之。”
《旧唐书·刑法志》:“自今已后,令与尚食相知,刑人日勿进酒肉。”
宋王键《刑书释名》:“刑人於车,弃之於市。”
清黄六鸿《福惠全书·刑名·用刑》:“刑人不用荆条。”
⒉ 受刑之人。古代多以刑人充服劳役的奴隶。
引《周礼·地官·司市》:“国君过市,则刑人赦。”
汉桓宽《盐铁论·周秦》:“春秋罪人无名号,谓之云盗,所以贱刑人而絶之人伦也。”
⒊ 特指宦官。
引《新唐书·刘蕡传》:“书其名,讥疏远贤士,昵刑人,有不君之道。”
明刘若愚《见闻琐事杂记》:“凡内臣姓朱者,皆改姓诸。礼,公族无刑人之义也。”
受刑的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