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处以死刑。
引《周礼·秋官·掌囚》:“及刑杀,告刑于王,奉而适朝士,加明梏,以适市而刑杀之。”唐元稹《叙诗寄乐天书》:“视一境如一室,刑杀其下,不啻僕畜,厚加剥夺,名为进奉,其实贡入之数百一焉。”宋刘筠《刑法叙略》:“掌囚掌守囚及刑杀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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