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宣传、解释刑法。
引语本《书·吕刑序》:“吕命穆王,训夏赎刑,作《吕刑》。”孔传:“吕侯以穆王命作书,训畅夏禹赎刑之法,更从轻以布告天下。”唐柳宗元《献弘农公五十韵》:“训刑方命吕,理剧復推张。”宋陈亮《问答》下:“穆王耄荒,而训刑以詰四方,使知刑者圣人爱民之具,而非以戕民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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