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共有财富。
引《礼记·祭法》:“黄帝正名百物,以明民共财。”孔颖达疏:“共财者,谓山泽不鄣,教民取百物以自赡也。”汉班固《白虎通·封公侯》:“王者始起,封诸父昆弟,示与己共财之义。故可以共土也。”《后汉书·樊宏传》:“重性温厚,有法度,三世共财,子孙朝夕礼敬,常若公家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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