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才能与技艺。
引《六韬·练士》:“有材技兼人,能负重致远者,聚为一卒,名曰待命之士。”
《司马法·天子之义》:“德义不相踰,材技不相掩。”
三国魏曹植《王仲宣诔》:“材技广宜,强记洽闻。”
清严如熤《三省边防备览·平定教匪总论》:“其头目必材技过人,众乃共推之。”
⒉ 卓越的武艺。
引《荀子·王制》:“案谨募选閲材技之士,然后渐庆赏以先之,严刑罚以纠之。”
杨倞注:“材技,武艺过人者,犹汉之材官也。”
技,一本作“伎”。 唐韩愈《鳄鱼文》:“刺史则选材技吏民,操强弓毒矢,以与鱷鱼从事,必尽杀乃止。”
宋曾巩《亡兄墓志铭》:“世有成事业就功名之时,则贤臣、谋士、材技之人同世并出。”
⒊ 使用有技术的人。
引《荀子·君道》:“然后,明分职,序事业,材技官能,莫不治理,则公道达而私门塞矣,公义明而私事息矣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