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巡院

拼音: xún yuàn
注音:ㄒㄨㄣˊ ㄩㄢˋ
词性:
结构: 其他
近义词:
反义词:
词语解释
官署名。掌缉捕刑讯。后周分左﹑右军巡院,属侍卫亲军。宋元佑三年,以罢大理寺狱,在开封置军巡院。元于上都﹑大都均置有警巡院。
引证解释

⒈ 官署名。掌缉捕刑讯。 后周分左、右军巡院,属侍卫亲军。 宋元祐三年,以罢大理寺狱,在开封置军巡院。 元于上都、大都均置有警巡院。

《资治通鉴·后周世宗显德三年》:“十一月,乙巳,帝命都承旨曹翰送晟於右军巡院。”
胡三省注:“侍卫亲军分左右军,各有巡院,以鞫繫囚。”
《宋史·刑法志三》:“在开封,有府司、左右军巡院。”
元张国宾《合汗衫》第二折:“则听得巡院家高声的叫吖吖,叫道将那为头儿失火的拏下。”

国语词典
网络解释

巡院

  • 巡院在唐后期隶属于御史台,监察地方,经济财政成为巡院监察的重点。大历时,刘晏为盐铁使,在江淮以北的转运路线上设扬州、陈许、汴州等13个巡院,主要负责保证转运路线畅通,并配合新行的盐法缉查私盐。贞元八年(公元792年)以后,度支、盐铁转运使、甚至户部均分置巡院,使巡院数额增加,由此前的道普及到州,形成了留后、巡院、分巡院三级制。从史籍和墓志看,巡院名称可考者有65个。知院官(扬子、河阴、江陵、东都、京师、岭南等称留后)为巡院的长官,多由御史、检校尚书省郎官充任,掌院内财务出纳,钱货收支,“稽勾缗钱,掌司财币”。知院官下,设判官、巡官数人,职掌与三司使下的判案官、巡官相似。巡院下负责勾检的胥吏有巡覆官、勾检官、勘会官、巡检官等,各有所司,分别负责账簿勾稽与检覆巡查。长庆四年(公元824年),严格地方户账及垦田账的制定。“如有隐漏,仍委御史台及所在巡院察访闻奏”。大和七年(公元833年)诏敕规定:“诸道方镇刺史等,有聚敛货财,潜行馈遗者,委御史台纠察以闻,仍委度支盐铁分巡院同为访察。”其他监察诸道两税外擅加征税等也是如此。这时巡院隶属于御史台,开成四年(公元839年)御史中丞高元裕强调“三司监院官带御史者,并属台司,凡有纪纲公事,得以指使”,说明了巡院这种隶属关系。此外,巡院在监察方镇、州刺史、县令等职责上,直接隶属于书门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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