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官名。祭祀朝会时,掌察百官、正仪法、纠违失。例以御史充之。 《宋史·职官志四》:“凡祭祀朝会,则率其属正百官之班序。
引咸平四年,以御史二人充左右巡使,分纠不如法者。文官,右巡主之,武官,左巡主之;分其职掌,纠其违失,常参班簿、禄料、假告皆主之。”宋叶梦得《石林燕语》卷十:“余为郎官时,尝遇视朔过殿。有御史为巡使者,法当独立於殿庭之南,北向,以察百官失仪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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