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即会审公堂。 清末设在上海租界里的司法审判机关,以区别于中国原有的审理官署,故称。按照不平等条约的规定,凡是中外互控的案件,都由会审公堂的中、英、美、法四国会审官审理,其实中国会审官形同虚设,不受重视。
引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》第二五回:“我并非要十分难为他,不过看见新衙门判得太轻描淡写了,有意和他作难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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