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议定其罪给予处分。
引《晋书·刑法志》:“刑书之文有限,而舛违之故无方,故有临时议处之制,诚不能皆得循常也。”明李清《三垣笔记》上:“及郑庶常鄤处决,责科道不言,一概议处。”清龚自珍《明良论四》:“约束之,羈縻之,朝廷一二品之大臣,朝见而免冠,夕见而免冠,议处、察议之諭不絶於邸钞。”
⒉ 计议处理。
引明章懋《议处盐法事宜奏状》:“谨题为议处盐法利弊以裨国用事。”
清代时,官吏有过而交吏部处罚,轻曰察处,重曰议处,更重曰严加议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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