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佛教语。香与灯火,为供奉佛前之物。因以“香火因缘”谓同在佛门,彼此契合。
引《北齐书·陆法和传》:“法和是求佛之人,尚不希释梵天王坐处,岂规王位?但於空王佛所与主上有香火因缘,见主人应有报至,故救援耳。”
唐白居易《祭中书韦相公文》:“长庆初,俱为中书舍人日,寻诣普济寺宗律师所,同受八戒,各持十斋。由是香火因缘,渐相亲近。”
亦省作“香火缘”。 唐白居易《以诗代书酬慕巢尚书见寄》:“愿为愚谷烟霞侣,思结空门香火缘。”
宋楼钥《适斋挂冠次韵》之一:“秖图径取衣冠挂,不愿更寻香火缘。”
清袁枚《新齐谐·王莽时蛇冤》:“先生辞光武之聘,早登仙道。与吾有香火缘,故来相救。”
赵光荣《里湖纪游》诗:“争结香火缘,远方亦麕至。”
前世共修所结的缘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