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十六国、 东晋、南北朝时,各族统治者将所虏之民户配置各地,归军队管辖,称营户。
引《宋书·沉庆之传》:“庆之前后所获蛮,并移京邑,以为营户。”《魏书·高祖纪上》:“沃野、统万二镇敕勒叛,詔太尉、 陇西王源贺追击,至枹罕,灭之,斩首三万餘级;徙其遗迸於冀、定、相三州为营户。”《资治通鉴·晋安帝义熙元年》:“益州营户李腾开城纳纵兵,杀璩及弟瑗,灭其家。”胡三省注:“民有流离逃叛分配军营者为营户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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