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会审。
引《史记·淮南衡山列传》:“公卿请遣宗正、大行与沛郡杂治王。”《汉书·楚元王刘交传》:“昭帝初,﹝刘德﹞为宗正丞,杂治刘泽詔狱。”颜师古注:“杂谓以他官共治之也。”《新唐书·杨师道传》:“太子承乾得罪,詔与长孙无忌等杂治其狱。”《续资治通鉴·元世祖至元十七年》:“命都事刘正等往按,狱弗具,復遣参政张澍等杂治之,竟置三人於死。”
⒉ 综合治理。
引《明史·俞大猷传》:“宜建城设市,用汉法杂治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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