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报家中人数附于册籍,落户定居。
⒈ 上报家中人数附于册籍,落户定居。
引《史记·田叔列传褚少孙论》:“任安,滎阳人也。少孤贫困,为人将车之长安,留,求事为小吏,未有因缘也,因占著名数。”汉王符《潜夫论·实边》:“内郡人将妻子来占著,五岁以上,与居民同,均皆得选举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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