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皇帝颁发的考察官吏的条令。参见“六条”。
引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上》:“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,掌奉詔条察州。”唐柳宗元《代裴行立谢移镇表》:“唯当遵守詔条,贬弃奸慝,平匀徭赋,示以义方。”明李诩《戒庵老人漫笔·在官有疾犯皆去职》:“邑训导张用斋庸《送知县饶公免官还乡序》云:‘ 洪武九年秋八月,有司钦奉詔条,凡在官者,其族属有丽於法,听其解职还乡里。’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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