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艸薙”。芟夷,像除草似的加以杀戮。参见“草薙禽獮”。
引《资治通鉴·唐昭宗天复三年》:“不察臧否,不择是非,欲草薙而禽獮之,能无乱乎!”明吴从先《<史纲评要>序》:“秦之酷烈, 晋魏之胥残,后五代之禽蒐而艸薙, 宋弱之履虎尾而虞咥,可无评乎?”清赵翼《廿二史札记·金初父子兄弟同志》:“海陵又手弑帝而夺其位,遂杀太宗子孙七十餘人, 宗翰、宗弼子孙三十餘人, 舍音子孙百餘人,诸内族又五十餘人,草薙株连,几无噍类。”林纾《唐藩镇论》:“安史遗孽而李郭为宦官所劫持,不能草薙而禽獮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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