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古代罪犯冠上加草带,以示羞辱。相传是虞舜时的一种象征性刑罚,用以代替割鼻的酷刑。
引《太平御览》卷六四五引《慎子》:“以幪巾当墨,以草缨当劓,以菲履当刖,以艾韡当宫,布衣无领当大辟,此有虞之诛也。”南朝梁任昉《为王金紫谢齐武帝示太子律序启》:“臣闻化澄上业,草缨垂典;教清中世,艾服惩刑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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