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执斧砍伐斧柄。喻可就近取法。
引语出《诗·豳风·伐柯》:“伐柯伐柯,其则不远。”
《中庸》引此文, 朱熹集注:“柯,斧柄。则,法也……言人执柯伐木以为柯者,彼柯长短之法,在此柯耳。”
晋陆机《文赋》:“至於操斧伐柯,虽取则不远,若夫随手之变,良难以辞逮。”
持斧头砍木以制斧柄,只要按照手中斧柄的长度即可。语本《诗经.豳风.伐柯》:「伐柯伐柯,其则不远。」唐.孔颖达.正义:「执柯以伐柯,比而视之。旧柯短,则如其短;旧柯长,则如其长,其法不在远也。」比喻就近取譬。《文选.陆机.文赋.序》:「至于操斧伐柯,虽取则不远。若夫随手之变,良难以辞逮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