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即田禄。参见“田禄”。
引《宋书·孝武帝纪》:“丙辰,復郡县田秩,并九亲禄俸。”《南齐书·武帝纪》:“今区寓寧晏,庶绩咸熙,念勤简能,宜加优奬,郡县丞尉,可还田秩。”《南史·循吏传·何远》:“田秩奉钱,并无所取,岁暮择人尤穷者,充其租调,以此为常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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