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明代政府鼓励商人输送米粮等至边塞而给予食盐运销权的制度。 洪武三年,初行于山西大同,后普及全国, 弘治五年废。 《明史·食货志四》:“有明盐法,莫善於开中。
引洪武三年, 山西行省言:‘ 大同粮储,自陵县运至太和岭,路远费烦。请令商人於大同仓入米一石, 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,给淮盐一小引。商人鬻毕,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。如此则转运费省而边储充。’帝从之。召商输粮而与之盐,谓之开中。”
明陆深《燕闲录》:“沉存中《笔谈》,载兵部员外郎范祥为钞法,令商人就边郡入钱四贯八百售一钞,至解池请盐二百斤,任其私卖,得钱以实塞下,省数十郡搬运之劳。此即今日开中给引之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