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将私房财产、奴婢作为各房公产。
引南朝梁任昉《奏弹刘整》:“刘氏丧亡,抚养孤弱,叔郎整,常欲伤害,侵夺分前奴教子当伯,并已入众;又以钱婢姊妹弟温,仍留奴自使。”南朝梁任昉《奏弹刘整》:“整兄弟后分奴婢,唯餘婢緑草入众。 整復云寅未分财赎当伯,又应属众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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