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诛杀全家。
引《魏书·刑罚志》:“除羣行剽劫首谋门诛,律重者止梟首。”《北史·魏纪二·太武帝》:“其百工伎巧騶卒子息当习其父兄所业,不听私立学校,违者师身死,主人门诛。”《资治通鉴·宋文帝元嘉二十一年》:“过二月十五日不出,沙门、巫覡死,主人门诛。”胡三省注:“门诛者,闔门尽诛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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