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南宋为支应军饷而加征的税款名目,因系计月桩办钱物,故称。 绍兴二年(1132年), 韩世忠驻军建康,由江东漕司每月拨饷十万缗以供军需。规定动用经制钱,上供钱及移用其他税钱,漕司不肯动拨本身税款,指定科目又不够支应,就向地方摊派。州县巧立名目,横征于民。其名目有:麴引钱、纳醋钱、卖纸钱、户长甲帖钱、保正牌限钱、折纳牛皮筋角钱,两讼不胜则有罚钱、既胜则令纳欢喜钱等。其后又推行于江浙及湖南,以江南东、西路受害最重。参阅《文献通考·征榷六》、《宋史·食货志下一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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