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从北朝起到隋唐,官府常用公款投入商业或贷放市肆取利,谓之“捉钱”。即公廨本钱。也称月料钱。参阅宋王溥《唐会要·内外官料钱上》。
引《新唐书·食货志五》:“于时祠祭、蕃夷赐宴、别设,皆长安、万年人吏主办,二县置本钱,配纳质积户收息以供费。诸使捉钱者,给牒免徭役,有罪府县不敢劾治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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