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汉时向州郡长官陈述意见的文书称“奏牋”。
引南朝梁刘勰《文心雕龙·书记》:“迄至后汉,稍有名品,公府奏记,而郡将奏牋。”姚华《论文后编·目录上》:“奏之为言进也,於天子曰奏,於王公曰奏书,於公府曰奏记,於郡将曰奏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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