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奏请判处。
引《后汉书·寇荣传》:“尚书背绳墨,案空劾,不復质确其过,寘於严棘之下,便奏正臣罪。”
⒉ 奏请更正。 明刘若愚《酌中志·内府职掌纪略》:“先帝御札,于阁票内误增太监二字。
引王体乾等不达体制,含糊奉行,未之奏正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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