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辨析明白而后上奏。
引《汉书·宣帝纪》:“詔诸儒讲《五经》同异,太子太傅萧望之等平奏其议,上亲称制临决焉。”《南史·徐勉传》:“虽写以尺简,而终闕平奏。”《资治通鉴·汉章帝章和元年》:“帝以众论难一,故但纳之,不復令有司平奏。”胡三省注:“平奏者,平其可行与否而奏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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