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清时聚族而居的地方,挑选族中地位名望最高的人主持和裁决本族事务,名为“族正”。
引《清会典·户部·户口》:“又议准,聚族而居,丁口众多者,择族中有品望者一人,立为族正,该族良莠,责令查举。”清冯桂芬《复宗法议》:“宗子死,族人为之服齐衰三月,其母妻死亦然,以重其事,名之曰族正,副之以族约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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