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对刑事案件的断罪及复核。
引语本《宋史·刑法志一》:“建隆三年,令诸州奏大辟案,须刑部详覆。寻如旧制,大理寺详断,而后覆于刑部。”范文澜蔡美彪等《中国通史》第四编第一章第一节:“宋太祖时,刑部复核各地大辟罪案……各地上奏案件,先由审刑院交付大理寺,刑部断覆,再交审刑院详议裁决。”
别人正在搜
腾讯云 新老同享118元/年 2核2G4M300G月流量
阿里云 新老同享99元/年 2核2G3M带宽不限流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