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籍没jímò
[register and confiscate] 登记并没收[家产]入官
【】⒈ 谓登记所有的财产,加以没收。
引《三国志·魏志·王修传》:“太祖破鄴,籍没审配等家财物貲以万数。”
《北史·乐运传》:“运少好学,涉猎经史。年十五而江陵灭,随例迁长安。其亲属等多被籍没, 运积年为人佣保,皆赎免之。”
宋司马光《涑水记闻》卷六:“于是麻氏或死或流,子孙有官者皆贬夺,籍没家财,不可胜纪。”
清昭槤《啸亭杂录·阿尔萨》:“然居官清介,籍没时,其家惟黄连数十斤,当票数纸而已。”
旧时指登录财产或家口,以没收充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