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宋代奉命垦畦制盐的民户。
引《宋史·食货志下三》:“天圣以来,两池畦户总三百八十,以本州及旁州之民为之,户岁出夫二人,人给米日二升,岁给户钱四万。”《文献通考·征榷三》:“﹝解州解县,安邑﹞两池岁役畦户,以解、河中、陕、虢、庆成民为之,官司旁沿侵剥为苦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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