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旧指人命的赔偿费。
引清张集馨《道咸宦海见闻录·咸丰九年》:“大姓如击毙小姓二十命,小姓仅击毙大姓十命,除相抵外,照数需索命价,互讼到官。”清张集馨《道咸宦海见闻录·咸丰九年》:“上问曰:‘命价每名若干?’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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