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屈辱偷生。
引《吕氏春秋·贵生》:“子华子曰:‘全生为上,亏生次之,死次之,迫生为下。’”陈奇猷集释:“迫,偪也。六欲莫得其宜,又不得死,且在屈辱之下而生,是谓之‘迫生’。”明何良俊《四友斋丛说·诗二》:“全生以为上,迫生以为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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