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犹追究。
引《梁书·侯景传》:“夫畏懦逗留,军有常法……以帝之犹子,而面缚敌庭,实宜絶其属籍,以衅征鼓。陛下曾无追责,怜其苟存,欲以微臣,规相贸易。”任光椿《戊戌喋血记》第十九章:“就算谭嗣同一人有罪,也应是一人有罪一人当,朝廷也并无追责妻孥的旨意呵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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