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将刚生下的女婴投入水中淹死。旧时重男轻女的陋俗。
引清梅曾亮《光泽县育婴堂记》:“闽中溺女之俗,不知所自昉。”清陈康祺《郎潜纪闻》卷十:“溺女之风, 西江尤甚。 天津沉封翁世华,官是省巡检,所至有惠政,尤禁溺女。”鲁迅《华盖集·并非闲话(二)》:“中国有些地方还在‘溺女’,就因为豫料她们将来总是没出息的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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